对竣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者,东坑工厂环保验收,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
(一)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;
(二)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、法规,樟木头工厂环保验收,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,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,工厂环保验收,大型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了环境监察审核措施; ?
(三)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格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、施工,技术资料齐全; ? ??(四)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; ?
(五)防治污染设施稳定、正常运行,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; ?
(六)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。
许可事项名称:
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(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、环境影响登记表) 许可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) 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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